仪器损坏丢失赔偿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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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18     发布人:科研中心

仪器损坏丢失赔偿者制度

第一条:学校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或行政处分。

第二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向室、院负责人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检讨。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报告单”,由室、院负责人审核验证,提出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处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如属重大恶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并由所在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查核后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的事故,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定义:

一、责任事故: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或丢失;

4、保管不当、搬运不慎、外借不按规定造成的损失或丢失。

二、非责任事故: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的缺陷,确实难以避免;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新的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前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坏。

第五条:赔偿标准:

1、对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两用”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收录机、吸尘器等丢失、损坏要严格计价赔偿,一般应按实际价值的50-100%赔偿。

2、除“两用”仪器设备外,对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部分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和修复费用;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3、凡因局部损坏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丢失者,按有关规定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1)一次损失价值五百元以下者,按价值的15%赔偿;其赔偿额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一次损失价值在五百至五千元之间者,按价值20%赔偿;其赔偿额由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一次损失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或情节严重者,作专案处理;其赔偿额由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报分管校长批准实施。

4、丢失、损坏责任人不只一人者,应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款项。

第六条: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则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班主任核实同意,学院及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前偿还;教职工须经实验室主任核实同意,单位分管领导及校分管单位批准,

可以部分在工资中分期偿还。

第七条:赔偿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收,统一上交校财务处,按原科目作设备器材的购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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