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心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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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1     发布人:科研中心

符。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维修等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视校内、高校系统内和外系统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妥善安排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部门、实验内容、使用人姓名、使用起止时间、仪器设备使用前及运行状况、仪器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四条 如果由于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有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科研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经常教育学生及仪器使用人员爱护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六条 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入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与申请维修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到学院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人库手续。


第十七条 个人借用仪器设备

1.中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自用,若确因教学和工作需要借用者,应办理借用手续。

2.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本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由经办人向保管员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3.个人借用仪器设备的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教学需要借用的仪器设备不得超过一学期,每学期末必须归还所借仪器设备。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续借者,须经本中心的主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凡超过借用期限不还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4.个人所借仪器设备,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规程

第十八条 科研中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精密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解决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科研中心所属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该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包括:仪器设备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该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科研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仪器设备。若造成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特别是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事先认真讲明该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重点讲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随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专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管和指导使用。其他人员和学生必须经过技术训练和考查合格后,方可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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