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审计类   正文

审计类

关于印发《蚌埠医学院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1-15浏览:

                                     院字〔2010〕157号
  
各处、室,各系、部,各直属部门、附属单位:
    《蚌埠医学院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蚌埠医学院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蚌  埠  医  学  院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蚌埠医学院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大宗物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基建工程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  针对拟招标项目的类型,成立相应的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推荐产生。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的项目要求实行3+X参与方式,即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相关处室、相关专家及招标工作内容相关的校领导(以下简称3+X)。招标会议由参会的校领导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主持。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物资采购项目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标明:
    1、项目名称;
    2、项目论证材料;
    3、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
    4、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
    5、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总价在5万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总价在5-1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采购物资的具体范围
    (一)教学科研类:包括教材、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软件、实验耗材等;
    (二)行政办公类:包括办公家具、用具及办公用设备等;
    (三)学生用品类:包括学生公寓生活用品、家具、校服、军训服装、学生用耳机、各类毕业生纪念品等;
    (四)建筑材料类:包括各种建筑安装、装饰材料、供电供水材料等;
    (五)电子、图书资料类:包括硬件设备、馆藏图书和文献资料、电子出版物、信息软件等;
    (六)其他类:包括汽车、消防器材及设施、影像设备、锅炉、由学校出资添置的大型炊具、校医院需要的医疗器械、药品等校其他大宗物资以及校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中统一采购的项目等。
    后勤集团需要的主副食品、燃料等的采购工作按照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后勤集团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可根据招标情况派人参加。
    第七条  物资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议标)、现场询标等方式,校招标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的方式。
    第八条  属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按《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学校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校招标领导小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项。
    第十条  一次性采购总价值在5万元(是指一次性采购的物资单价在5万元或者相同型号组合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5万元以下、校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公开招标的,也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所采购的物资具有特殊性,供货商数量有限;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超过门槛价或其他原因未果。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
    (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物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或供货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货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与原有采购项目相配套,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购置,购置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
    (四)专业性较强的特种物资设备,采用招标方式难以展开充分竞争的;
    (五)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较短、价格变化不大的同类物资采购;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和采购数量不大的,经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现场询价方式采购。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筛选三家以上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货商,并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售后服务、报价等因素,集体研究,现场确定供货商。
    第十五条  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采购、5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项目,必须在3+X人员参与下进行,并详细记录采购的过程、结果和参与人员。记录经参与人员、牵头人签字后归入采购档案。采购档案至少保存五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节  基建维修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分类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学校的整体性建设工程项目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实施各项建设。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维修工程和小型建设项目
    凡预算项目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专项改造、修缮项目一般要采用招标方式。但对金额较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由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在不少于两家施工单位中择优选定。
    4、零星项目
    凡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零星改造、修缮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服务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房屋经营、租赁、发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和电梯维修保养项目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项目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三、其它学校认为需要或应当招标的事项。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改造和服务项目的招标必须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由国资处承办招标的具体事宜,参与人员仍按3+X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的工程按国家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在招标的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采购内容和市场情况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程序是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和中标的全过程。
    (一)发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的通知。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学校根据情况由国资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工作组负责竞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
    (二)受理投标:
    1、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并具备规定的资信条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并如实提供资质材料和按时报送投标所规定的材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围标和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将永久取消其参加学校各项目的竞标。一般项目的标书允许投标人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于开标前一个小时递交招标工作组或直接带到评标会现场。
    2、招标工作前期,投标人应向学院交纳招标文件材料费及投标保证金。合同生效前,中标人应向学院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应根据中标价5%—20%的比例进行确定,具体由国资处与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招标文件材料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均在院财务处结算。
    (三)开标:按招标公告或约定的时间在开标现场公开开标,开标由分管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授权于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校监审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保存无损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文件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评标:
    1、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要确保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工作组成员和评标专家,必须做到:(1)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3)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招标工作组或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系近亲属的;或者招标工作组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招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的均应当申请回避。
    2、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工作组或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说明,但其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招标工作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完成评标后,评标人员要签字,招标工作组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金额较小项目,学院可授权招标工作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招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然后依法重新招标。
    (五)公示:
    根据评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5到7天。在校园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同时进行,公示上要写明标的名称、中标人名称、开标时间、中标价格以及信息反馈的联系方式或电话号码。
    (六)中标:
    1、根据公示情况,将无异议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工作组代表学校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学校授权部门签订书面合同。
    3、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由校监审处组织调查,若是校招标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的违纪行为造成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若是投标人自身问题,此标做废标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与以前相关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